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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;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和执法检查工作。 2、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县环境保护规划;参与制定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、年度规划、国土开发整治规划、区域经济开发规划、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。 3、贯彻执行国家、省颁布的种类环境保护标准,并监督实施。 4、负责全县大气、水体、土壤的环境保护工作;监督管理废气、废水、固体废弃物、噪声、恶臭气体、放射性物质、有害化学品及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;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。 5、组织全县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的核发、排污费、污染限制治理、浸染总量控制、“三同时”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;指导参与全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。 6、组织管理全县的环境监测工作;组织管理环境保护技术引进工作;负责全县污染治理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论证工作。 7、负责审批本辖区限额内开发建设项目、技术改造项目、区域内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。 8、参与监督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,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、野生、植物保护工作,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工作。 9、组织开展本辖区环境保护宣传、教育、培训工作。 10、承办同级人大、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提案、议案,处理群众来信来访。
联系电话“0373--50850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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